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这部法案有望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成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达到829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34%,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修订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修订草案就“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以及残疾人就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此外,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