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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
垫江信息网 垫江礼品配送网 垫江人才网 垫江房产网 280建网站 重庆IDC服务 发布:2007-11-20 11:22:10  【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精神,结合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切实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决定建立垫江县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由县国土房管局牵头,县经委、建委、市政园林局、环保局、规划局、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民政局、消防大队和桂溪镇政府等单位参加,做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的联动机制,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及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协调力度,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通过协调配合,切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有关部门在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县国土房管局是我县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县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加强对企业服务行为监管、搞好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工作。

  县经委、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做好水、电、气方面的协调管理工作,督促水、电、气供应企业必须确保物业小区水、电、气供应;积极调解因供电、供气、供水而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推进水、电、气收费向最终使用人收取工作,指导并督促新建住宅项目安装“一户一表”和推进老住宅区“一户一表”改造工作。

  县物价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县建委要加强对物业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及物业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装饰装修队伍管理。

  县规划局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对物业保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加强对业主自治机构印章刻制的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需凭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承办人身份证,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刻制。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落实专人,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管理,确保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依法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

  县工商局依法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认真审查场地证明,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从事餐饮、娱乐、旅馆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广告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发布广告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经营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造成噪声、油烟等污染的违法行为。

  二、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加强维修资金监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大修基金)系用于小区、大厦、楼宇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过后维修、更新、改造的专项资金。我县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按照“物业业主缴纳归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物业业主使用”的原则运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在银行专户存储,实行按栋建档、按户核算制度。设立垫江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县国土房管局管理,接受县财政监督。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暂定为:一般住宅18元/㎡、电梯住宅20元/㎡、非住宅25元/㎡。

  凡在我县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联合建房和统建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余房和自用房的房屋业主单位和个人(产权人),自2007年12月1日起,均应按规定及时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未收取或未足额收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代为交纳。

  已入住商品房业主和拆迁安置房业主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辖区物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及时缴到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储存。

  建设单位按标准足额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方可向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收取或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收。物业区域或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公共物业的日常维修等事宜。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据须由县财政局监印,在县国土房管局统一领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保修期到前可转存定期),滚动计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县国土房管局应按建设单位、归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分别建帐,受理查询事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幢、单元业主、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小组审核,报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方可使用,专项用于规定的使用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县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保证维修资金足额交缴,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效用,为物业共有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县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采取措施加强对维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三、按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具体比例如下:

建筑规模(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比例

1万至10万

5‰

10万以上至20万

4‰

20万以上至30万

3.5‰

30万以上

3‰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上表实行分档累进计算。

  物业项目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

  规划、建设和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建设、登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新建开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规划方案审定时,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应审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和使用条件,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四、引导物业管理进入老旧住宅小区开展服务工作

  为切实改善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要根据实际进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对有条件的旧住宅小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条件不成熟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自治管理,以提高旧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加强宣传,增强业主的物业管理意识

  切实加大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加强政策引导和法规知识的学习,引导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增强企业的服务意识,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6日印发


(来自:垫江县政府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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