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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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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垫江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它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七条  县市政园林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县规划局、工商局、建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城规划区和高速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县市政园林局组织编制,县域其他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园林局审批后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原有虽经批准设置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审批期满后不再设置;原有未经批准设置的,应无条件自行拆除违法户外广告;拒不拆除的,由县市政园林局组织强制拆除。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设置广告;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设置广告;

    (三)占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设置广告;

    (四)在主、次干道上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五)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楼顶、墙面和电杆上设置非夜景灯饰的广告;

    (六)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

    (七)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

    (八)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

  (九)在有关部门确定的危岩、滑坡区域设置广告;

  (十)在违规违章建(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

  (十一)在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建筑和重要广场上设置广告;

  (十二)在各类占道亭棚设施上设置广告;

  (十三)在城区主、次干道和临街建(构)筑物上悬挂布幅广告;

  (十四)在国家机关、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区及相关控制地带设置广告;

  (十五)在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它区域设置广告。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不得造成光污染和声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县市政园林局批准。申请设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居民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提交《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

    (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县市政园林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县城区除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外,其它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

  户外广告场地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持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延期使用其设施的书面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审批部门应予批准。未提出延期设置申请的或未批准延期的,期满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由具备相关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落地式广告选址应避开地下管线。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  除店招店牌等简易户外广告外,其它类型的户外广告都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楼顶及临街附着式户外广告必须是档次较高的霓虹灯或LEG彩色灯光。

  第十七条  设置附着式广告,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与荷载对所附着的建(构)筑物整体安全的影响。广告结构件必须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过程应实行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施工安装完毕后,广告设置者应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广告设置应符合设置许可方案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清洗保洁,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广告结构防腐维护、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的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1次;发现问题,及时加固、修复、维护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广告牌结构竣工验收满2年后,广告设置者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每年检测1次。

  第二十三条  广告设置者应到保险公司对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予以装饰或发布公益户外广告。

第三章  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招标拍卖

  第二十五条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经营性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范围内有偿设置符合规划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一)城市道路;

  (二)公共交通场所(站)及汽车车身等交通设施;

  (三)高速公路天桥及道路两侧;

  (四)占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六)其他应纳入招标、拍卖范围内的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二十七条 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简称为业主单位)的同意。

  业主单位需要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符合规划、市容要求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县市政园林局申请纳入招标、拍卖计划,由县市政园林局统一组织招标、拍卖。

  第二十八条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招标文件由业主单位编制,报县市政园林局审查;县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工商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

  拍卖公告由业主单位起草,报县市政园林局审查;县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工商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拍卖工作。

  第三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和个人,凭县市政园林局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业主单位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与发布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经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为4年、电子显示屏广告为5年、其它户外广告为3年。

  经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期满,需要重新进行招标拍卖。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三十二条 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以及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应当给予业主单位一定经济补偿。如业主单位的场地是国有资产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招标拍卖费总额的40%给予补偿;如业主单位的场地是非国有资产的(含个人),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招标拍卖费总额的50%给予补偿。

  县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以及与业主单位签定的《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到县市政园林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应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而未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县市政园林局不得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四章  户外广告发布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贬低其它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的;

    (二)惊扰社会公众的;

    (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六条  县城区主干道不得发布丧葬服务、丧葬用品和性用品广告。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第三十八条  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有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九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工商局批准。申请人同时在县内多个地方发布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可一并向县工商局申请。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

    (三)县市政园林局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文件;

    (四)广告设计样稿;

    (五)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应提交广告发布合同;

  (六)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四十条  县工商局应当及时审查发布户外广告申请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工商局经审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政园林局建议重新审查。县市政园林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划撤销设置审批的,县工商局应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经审查仍维持设置审批的,可提请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期限由县工商局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

    户外广告发布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未批准延期的,期满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应按批准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十三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文号、发布者发布期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政园林局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未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形式、材质和设置地点的;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秽、破损、褪色、散塌和空置,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工商局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发布户外广告的;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四)未按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的;

    (五)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内容的;

    (六)发布户外广告未标明批准文号、发布者、发布期限的。

    第四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设置者或发布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广告发布许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由县市政园林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政园林局组织强制拆除。

    第四十九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由县市政园林局和工商局按各自职责予以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对设置者和发布者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涉及强制拆除的,其费用由设置者或发布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及其它公共场所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广告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印发


(来自:垫江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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